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签署了书面放弃继承遗产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期案例,请看槐荫人民法院岑玉洁法官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
案情回顾
赵爷爷与钱奶奶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一子,分别是赵甲、赵乙、赵丙和赵先生。2001年,赵爷爷与其子赵先生签署《协议》,约定赵爷爷的财产,赵先生既无继承权也无还债义务。
2005年,赵爷爷去世。2007年,赵先生去世。随后,钱奶奶在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将某处房产由其女赵丙继承。
2013年,钱奶奶去世。随后,赵甲、赵乙及赵先生之女(赵孙女)共同签订《放弃财产继承协议书》,约定放弃对钱奶奶所有房产份额的继承,原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丙继承。
后来,因各方对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丙将赵甲、赵乙、赵孙女及其母亲(赵先生妻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处房产由赵丙所有。
赵甲述称,同意赵丙诉讼请求。
赵乙辩称,请求将房产按市场价值进行分配。
赵孙女及其母亲辩称,要求分得房产中属于赵爷爷部分的应得份额。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案涉房产均应被认定为钱奶奶与赵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先后去世,案涉房产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分别成为赵爷爷、钱奶奶的遗产。
关于赵爷爷的遗产份额部分,赵爷爷生前与赵先生于2001年签订《协议》,约定赵爷爷的财产赵先生放弃继承权。从该份书证内容来看,该协议系属赵爷爷与赵先生经过商议所形成的书面文件,虽含有“赵先生单方放弃继承权”的内容表述,但因同时具备“确定不将赵爷爷遗产分配给赵先生”的遗嘱属性,以及“赵先生认可赵爷爷的遗产处分行为”的承诺属性,应认定系赵爷爷与赵先生经合意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赵孙女及其母亲关于有权分得本案诉争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赵爷爷生前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在本案诉争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因赵先生已表示放弃继承其父的财产,故赵爷爷在诉争房产中享有的 1/2 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钱奶奶、赵甲、赵乙、赵丙每人各继承其中的 1/4,即各自获得整套房产的1/8。
关于钱奶奶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 人或者数人继承。”钱奶奶经律师见证,立下房屋由赵丙继承的遗嘱,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钱奶奶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形式合法,但该房屋属于其与赵爷爷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故钱奶奶遗嘱中处分属于赵爷爷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其将属于自己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房产份额指定由赵丙继承的遗嘱内容有效。因此,钱奶奶在该房产中享有的一半份额连同其应继承赵爷爷的房产份额合计 5/8(即钱奶奶个人财产1/2 + 从赵爷爷遗产中继承的1/8)的房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又因赵甲同意放弃继承上述房屋,并表示原属于其继承的房产份额都归赵丙所有,故赵丙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产的份额应占诉争房产的 7/8(即 1/2+1/8+1/8+1/8)。鉴于赵丙现居住于涉案房屋中,且其所占房产份额较大,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涉案房屋以判归赵丙所有为宜,其应给付赵乙相应的房屋货币补偿款。但赵丙缴纳的诉争房屋的差价款、维修资金以及契税,应予扣除。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产归原告赵丙所有;原告赵丙支付被告赵乙上述房屋货币补偿款。
法官说法
放弃继承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通常情况下,民法典上所说的“放弃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进行分配前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民法典所说的“放弃继承”,不仅需要在继承开始后,还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双方订立“放弃继承”的《协议》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放弃继承”行为。但公民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支配权和处置权,该协议的签署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